首页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