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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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