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