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