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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