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