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质遗迹监测; (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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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