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质遗迹监测; (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质遗迹监测; (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