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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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