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