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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