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制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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