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地质环境监测点是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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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