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