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