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