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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