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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