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