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