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传送管理第二十一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