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它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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