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传送管理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