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 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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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