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