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