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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