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