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