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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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