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四)娱乐活动; (五)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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