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四)娱乐活动; (五)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