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警徽。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