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