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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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