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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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