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七)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后,对其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