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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