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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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