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