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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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