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还后,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各项登记。 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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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