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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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