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一)报废的; (二)灭失的; (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一)报废的; (二)灭失的; (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