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条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抵押登记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