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条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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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