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