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