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三)在抵押期间;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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