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生产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变更后的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需要办理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