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 (四)所有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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