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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