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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