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