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第三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