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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