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