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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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