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