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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