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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