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